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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编制2007年制修订北京市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注:1、强制性标准必须填写“*”栏目,推荐性标准项目不填写“*”栏目;
  2、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情况是指:标准项目所涉及的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意见;
  3、本表用A4纸填报,可按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大小。

  附件2                 
  200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

序号

标准项目名称

制定或修订

强制性或推荐性

计划起止

时间

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起草单位

采标情况

代替标准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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