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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编制2007年制修订北京市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注:1、强制性标准必须填写“*”栏目,推荐性标准项目不填写“*”栏目;
2、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情况是指:标准项目所涉及的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意见;
3、本表用A4纸填报,可按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大小。
附件2
200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
序号
标准项目名称
制定或修订
强制性或推荐性
计划起止
时间
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起草单位
采标情况
代替标准号
备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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