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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编制2007年制修订北京市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九) 其他与我市重点工作相关,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的。

  三、申请立项的条件
  (一)符合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我市的重点工作;

  (二)属于地方标准制定的重点领域,工作中确实急需标准支持的;

  (三)能承担标准制定所需的研究工作且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四)能够按计划完成制定工作。

  四、申请立项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并已经取得标准前期研究成果,立项条件成熟的,可以作为一类项目申请立项;标准项目已经明确,但尚需开展标准前期研究的,可以作为二类项目申请立项。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可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可提出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其他可提出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所有申报项目应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 《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2. 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报告;
  3. 有关的法律依据、引用标准的文本;
  4. 制定标准的基本思路、计划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5. 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的协调意见;
  6. 推荐的标准起草单位名单、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7. 标准草案;
  8. 标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9. 必要的试验验证数据及统计分析;
  10. 申请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当同时提交标准实施风险评估报告;
  11. 涉及自有知识产权和专利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类项目的,提交上述全部材料;申请二类项目的,提交上述1至4项材料。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应当在2007年度内完成;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应积极开展相关研究,为标准制定工作奠定基础。

  (二)《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6]229号)中二类项目,通过开展相关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制定地方标准条件成熟的,优先安排为一类项目。

  (三)请各有关单位的地方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单位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严格把关,并将符合条件的地方项目汇总后填写《200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四)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确定本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列入计划的地方标准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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