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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需要备案的,还要提供备案公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标准审查会的评审专家意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
  (六)该标准项目获得其他奖励的证书等材料;
  (七)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材料;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需要提供专利证明;
  (八)该标准的实施所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相关资料;
  (九)项目已经发生的经费明细;
  (十)预留银行印鉴等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规定范围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的;
  (三)申请的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和标准需求,公布《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并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四)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已经获得本市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补助。
  第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方面技术专家及科技主管部门,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项目补助方案,6月10日以前上报市财政局,经审核批准后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标准制(修)订及标准实施的再投入。
  第十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在资金拨付后的下一年度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标准实施的效果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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