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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填补标准空白;标准水平达到同类国际或国内标准的先进水平;
  (二)符合北京市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三)标准中采用了先进的研究成果;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后,经过吸收转化并提高技术水平,再创新,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六)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有利于促进本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北京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八)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项目,按照创制标准的级别制定以下补助标准:
  (一)国际标准已经批准发布,补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
  (二)国家标准已经批准发布,补助金不高于30万元;
  (三)行业标准已经批准发布,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四)本市地方标准已经批准发布,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五)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采纳的,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特别补助。
  (六)特别重大的标准制定项目,标准经批准发布后,补助金额可以突破本条前五项的限额,但不高于100万元。
  第八条 特别重大的标准制定项目除应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市场应用前景广阔,具有形成北京市的优势产业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巨大潜力;自主创新特点突出;项目采用的技术是该领域领先的核心技术,且主要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明显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标准制定、验证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经费投入多。
  (二)社会或政府监管需求迫切,标准实施后,能极大地促进管理效能的提高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并为北京市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项目采用的技术和方法有重大创新,思路独特新颖,可操作性强;标准制定或验证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经费投入多。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技术标准补助申请。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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