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范围:
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范围是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373号)第
八十八条定义,且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第31号)的各类起重机械。重点是正在实施搬迁和计划搬迁的企业以及电厂、货场、冶金企业、化工企业、混凝土构件预制企业等使用的起重机械。
对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市质监局和市建委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全市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文件另发)。
各地还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把事故频发、隐患较多、管理薄弱的其他特种设备列入本次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范围。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隐患排查工作主要内容:
1、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情况,是否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三落实”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主体、落实规章制度。“两有证”即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一检验”是必须对设备依法申报检验);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治理。
2、按照《关于开展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技术规范》(京质监特设发[2007]32号)规定,对排查出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开展整治。需挂帐监督落实整改的安全隐患,监察部门必须监督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按照内容、标准、措施、进度、责任人“五落实”的要求,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和消除,并填写《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改登记表》(附件一)上报市局特设处。区县局(分局)在监督隐患整改工作中,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质监局报告。
(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内容
结合国家质检总局近期公布的《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围绕以下工作重点,依法组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
1、市局组织对全市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内容详见附件二),严厉打击无证和超范围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出借许可证、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等违法行为,维护特种设备生产的良好秩序。
2、各区县局、分局按照“属地监察”的要求查死角、扫盲区,督促辖区内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开展安全自查并进行重点抽查,并填写《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三)。坚决取缔使用无证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起重机械,严肃查处未依法登记使用、无证操作、超期未检、无安全技术档案等违法行为,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