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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07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07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有关人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函[2004]385号)文件规定,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按规定到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每三年注册登记一次。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从事质量专业相应岗位工作,证书自动失效。为做好2007年新取得资格人员登记注册和2003年、2004年度已获质量专业职业资格人员的重新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登记注册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要求
  1、2007年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填写《质量专业资格登记表》按期进行注册登记。
  2、2003年和2004年获得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2007年底前应重新进行注册登记。
  3、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或达不到规定学分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4、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初级资格继续教育在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内,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分;中级资格每年不得少于10个学分。重新注册人员须参加继续教育并且按规定修满学分,初级应修满12学分,中级应修满30学分。

  二、办理注册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或《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有关表见附件,可从本通知注明的网址下载,重新注册登记表填写后盖本单位公章);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1寸或小2寸照片一张;
  5、2003年、2004年人员还须提供获得学分的证明或证据,2007年获证人员提供成绩证明(可从网上获得);

  三、注册登记单位、地址及时间
  1、受理注册单位:北京市质量监督检验培训中心
  2、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4号楼205室(乘13、62、116、117、406、674、807、684路车,在和平里南口站下车,或乘123在和平里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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