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行政许可“窗口式”办公制度的意见
(鲁工商法字〔2005〕185号 2005年4月20日)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窗口式”办公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行政许可“窗口式”办公制度的重大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许可“窗口”,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独或在各级政府建立的行政审批中心中设立的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兼具受理相关来电来访、咨询、投诉等职能的对外办公平台。
行政许可法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上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程序,其中所规定的“一个窗口”对外的办公制度,是一项关键制度,是其他制度落实的有效载体,如申请行政许可材料公示制度、申请材料补正一次告知制度、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制度等等实施情况,都可以在“窗口”上体现出来。同时,它也是展现阳光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等法治政府的理念和内容的一个“窗口”。做好这项工作,就等于抓住了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牛鼻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窗口式”办公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规范行政行为,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该项工作运作的规范化、程序化。
二、完善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和咨询服务制度
行政许可“窗口”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搞好政务公开,提高办事公开透明度,达到公开服务的要求。
1行政许可“窗口”要设置公告栏,张贴、悬挂“窗口”业务接办事项一览表、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按事项分类别印制、摆放办事指南,以便前来办事人员取阅。办公条件允许的,可以设立多媒体触摸屏或大屏幕电子屏,提供办理情况查询和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