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设置流动式起重机一站式便民检测站的
(京质监车发[2007]364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稽查大队、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各机动车检测场:
最近一段时间,我市连续发生流动式起重机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流动式起重机行走部分应定期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起重部分应定期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起重作业。本着依法行政、减少事故、便民服务的原则,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多方协调,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分别在我市南部的北京富多鑫天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北部的北京望京北机动车检测场设置流动式起重机(包括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一站式便民检测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动车检测场在受理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测申请时,应首先主动向申请人(车主)告知全市已设立上述两个便民检测站,并将市质监局统一印发的告知函张贴到显著位置,同时向申请人(车主)发放一份由市质监局统一印制的告知函(告知函样见附件1,便民检测站地理位置图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各机动车检测场在对流动式起重机行走部分进行检测时,要做好相关记录,并督促申请人(车主)如实填写《流动式起重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三、各机动车检测场按月将《流动式起重机基本情况登记表》报送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稽查队将相关情况报市质监局车管处。
四、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要根据市质监局车管处汇总信息,督促已通过行走部分安全技术检测未进行起重机部分检测的流动式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检测。
五、流动式起重机实行2年一次的定期检验,对于未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或者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流动式起重机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