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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鲁工商厂字[2000]65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属广告经营单位:
  现将《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三日

  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发布与自费出国留学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培训等内容的广告,发布前必须经省工商局批准。
  第三条 申请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证明;
  3、经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盖章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境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签订的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合作协议(中文译本);
  4、广告样件;
  5、确认该广告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6、委托广告公司代理的,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书。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市、地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向所在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工商局审批。
  符合条件的省属或外省(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由省工商局审批,需在市、地媒体发布的,其批准文件须向市、地工商局备案。
  第五条 省工商局负责省属媒体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授权各市、地工商局对本市、地媒体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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