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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六、外商投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方式。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其外方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参照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外经贸法发第395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和登记。
  七、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国有企业资产、股权,申请登记,除按有关规定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权界定或其他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二)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出售国有资产或股权的文件;
  (三)出售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书;
  (四)收购方与出售方签订的资产或股权转让合同;
  (五)被收购企业债务随同出售资产转移给收购方的,应出具债权人同意债权转移的意见书;欠银行债务的,由银行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六)收购的股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出具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转让的证明文件;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八、外商收购企业资产或股权,其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并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期限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金总额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外商在缴清出资前,只能按实际缴付购买金的比例享受权益。
  九、国有企业吸收外商投资入股,整体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收购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原国有企业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国有企业所属全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分支机构按下列原则登记:
  (一)原国有企业所属全资企业法人应办理注销登记;如需再设立的,按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登记注册。
  (二)原国有企业所属全资企业法人也可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第六号令),由改组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与他人共同出资,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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