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产权明晰。非公司制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须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界定其资产所有权,并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出售企业全部资产的,必须是该企业投资人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被出售企业本身不能作为产权出让主体。
三、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必须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
四、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应按以下情况登记:
(一)国有企业吸收外商投资入股、整体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原国有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与投资入股的外商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提交文件,参照省工商局鲁工商外企字〔1997〕415号《外资与内资企业转变类别登记操作规程》办理企业类型的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二)外商收购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应按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审批和登记。
(三)外商收购国有企业全部股权或收购部分股权但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25%的,原企业仍存续,按省工商局鲁工商外企字〔1997〕415号《外资与内资企业转变类别登记操作规程》办理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后,收购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国有企业部分股权,应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第六号令)执行。
五、改组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管理或专项审批的,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外商收购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无论原国有企业是否取得许可证或专项审批,都需重新办理审批或确认手续。
(二)国有企业吸收外商投资入股,整体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外商收购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原国有企业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国有企业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如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属于国家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重新审批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而原企业没有取得批准的,还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许可证或专项审批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申请扩大投资规模、变更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项目的,无论原国有企业利用上述资产所从事的项目是否取得许可证或专项审批,都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或确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