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鲁工商外企字[2001]211号)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和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经济国际化的战略部署,规范国有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或占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的登记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现就有关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是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当前,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主要采取吸收外商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向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售国有企业全部、部分资产或全部、部分股权等方式。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将会不断出现新的形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五计划”和党的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和“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方针,既要依法登记注册,又要解放思想、主动介入、热忱服务,积极研究国有企业利用外资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的思路和对策,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管理在促进利用外资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职能作用。
二、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利用外商投资产业导向。其中,国家规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资产重组不得导致外商持有全部股权;必须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资产重组不得导致外商或非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从事国家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
(二)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改组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资、合作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外方投资比例应占改组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出售资产或转让股权,必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出售或转让价格,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必须落实债务,明确企业原债权债务的承继办法,防止以任何方式逃避债务。有银行贷款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