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场内必须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九条 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必须接受市场主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品交易市场及进行室内装修,改变建筑格局或者使用性质,主办单位必须将市场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凡在城镇搭建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搭建市场的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三条 市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严禁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必须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 室外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五条 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严禁占用通道。
第十六条 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七条 市场内的电器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严禁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
第十八条 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十九条 室外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条 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