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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交易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交易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工商市字[2000]7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商品交易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山东省商品交易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中毒等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各类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及其综合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内严禁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第四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由其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场主办单位必须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市场应当成立由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市场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市场主办单位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织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 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各类市场应当根据规模大小、上市商品特性等情况,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年成交额超亿元的大型市场和各类针纺织品、土产杂品、化工、塑料制品、木制品及酒水等市场,必须设立专门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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