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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鲁工商市字〔1997〕352号)


各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公安局(处)、分局:

  为加强对机动车辆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秩序,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一系列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工作重申有关规定并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贯彻国办发〔1985〕65号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工商市字〔1988〕169号、工商市字〔1991〕第340号文件精神,凡在经营渠道或市场成交的汽车、旧机动车(包括旧汽车、旧拖拉机、旧摩托车,下同)其发货票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验证盖章的条件是:营业执照等经营证件齐全、购车证明齐全、质量检验齐全、流通环节符合规定、 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办理初次登记或过户手续。对有意逃避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牌证过程中发现假证明、假发票、修改发动机号码等违法行为,应扣留车辆,并交公安刑警部门依法查处。
  二、继续贯彻国办发〔1993〕55号文件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发〔1993〕0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进口汽车牌证的管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进口汽车、摩 托车凭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销售发票办理牌证手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 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凭国家定点销售部门的缉私专用发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和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全国统一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办理核发牌证手续。
  三、继续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小轿车经营管理的规定,除国家工商局核准的小轿车经营批发单位外,其他有小轿车经营权的销售点只能把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但不得销售国家 目录以外的车辆。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一律凭核准的小轿车销售点的发货票及社会集团购买的审批证明办理核发小轿车牌证手续。凡经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名单,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发现有非法经营小轿车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有为被盗、被抢车辆销赃行为的,交由公安刑警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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