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交易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商品交易会登记事项包括:交易会名称、地址、开办单位及负责人、会期、主要参展商品、招商地域范围等。
  第十四条 《商品交易会登记证》是商品交易会依法举办的凭证,除原发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缴、毁坏。
  《商品交易会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领取《商品交易会登记证》后,方可正式发出参展邀请通知和申请刊播广告。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单位承办交易会广告,需查验《商品交易会登记证》,核实广告内容。对没有领取《商品交易会登记证》的,不得提供设计、制作、发布和代理服务等。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与参加商品交易会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商品交易会举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组织和协调机构,负责商品交易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
  (二)制定商品交易会交易规则,协助管理机关维持交易秩序;
  (三)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参展单位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四)按照核准登记的名称和内容,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五)积极配合商品交易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商品交易会结束后十五日内,由举办单位将《商品交易会登记证》送缴原发证机关,并将《商品交易会总结报告书》报送发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商品交易会登记按照市场登记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参加商品交易会的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须鉴证的合同,按合同标的额的万分之二收取合同鉴证费。
  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因组织管理不善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