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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交易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审查入会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三)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四)监督管理交易活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持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国家赋予的其它管理职责。
  第六条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机关法人,可以申办商品交易会。
  第七条 举办商品交易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有与商品交易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施;
  (三)参展商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组织、措施和制度;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参加商品交易会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销售的商品及销售方式与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相符;
  (三)开展订货活动的,有相应的货源保证,并需签订书面购销合同。
  第九条 举办商品交易会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商品交易会登记。单独举办商品交易会的,由举办单位申请登记;联合举办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
  第十条 举办单位申请办理商品交易会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商品交易会登记申请表;
  (三)商品交易会的可行性报告或总体方案;
  (四)场地使用证明;
  (五)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文件;
  (六)联合举办的承办各方签订的协议书;
  (七)外省来鲁的需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件;
  (八)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第十一条 商品交易会登记管理机关对举办单位提交的商品交易会登记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商品交易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商品交易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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