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交易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工商市字〔1997〕100号)
各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山东省商品交易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
山东省商品交易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会的管理,规范商品交易会的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以推销商品为目的,由一个或几个举办者组织,由若干生产经营者参加的、在指定场所举办的展销会、展览会、展示会、订货会、博览会及以"节"的名义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商品交易会。
第三条 下列商品交易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生产经营者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展销自行采购或自行生产的商品。
(二)生产经营者为销售自己的商品在一个或者多个商业销售场所举办的商品交易活动。
(三)外贸部门举办的对外商品交易活动。
第四条 商品交易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市)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市)级部门和县(市)属企业举办的商品交易会,由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市、地级部门和市、地属企业举办的商品交易会,由所在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省级部门和省属企业举办的商品交易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省外来鲁举办的冠所在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市)名称的商品交易会,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上级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登记机关对核准的商品交易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品交易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商品交易会举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