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集市管理工作实行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责,市场管理政策、法规、摊位安排,市场管理费收取标准,违章违法案件处理结果等公开制度,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采用广播、板报、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对经营者及时进行形势、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营户"、"物价计量信得过摊户"等评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标准收费,现金日清月结,收入按时上交,支出月结月报。
第二十二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档案,实行日登月统;报表上报及时、准确、可靠;按时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市场信息。
第二十三条 集市建立经营户登记簿、好人好事登记簿和违章违法处理登记簿;统计档案、财务档案、集市建设档案、文书档案等齐全,查找有序。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调解交易中发生的纠纷;发现违章违法活动及时按政策规定处理;处理案件按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办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坚定岗位,尽职尽责,执行公务严肃认真,态度和蔼,用语文明,廉洁奉公,依法管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十六条 较大型集市设立治安办公室,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第二十七条 开展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对集市管理实行月检查、季小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制度。
三、市场设施规范
第二十八条 天天交易集市建有防雨防晒棚;大型集市的管理人员配备对讲机;大中型集市配备广播器材,设立固定或流动交易监督服务岗亭;交易监督服务岗亭内设交易监督服务台,城市(含县城)天天交易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还应设立电子公平秤;所有集市要设立公平秤(尺)、宣传牌、宣传栏、价格行情栏、集市示意图、公用电话、违章违法行为"曝光台"、垃圾箱、果皮箱、消防器材、厕所、物件寄存处、饮水处、法码等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