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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集市贸易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0修订)

  第七条 出售服装、布匹、鞋帽、家具、电器、烧鸡、生熟肉、罐头、烟酒、干鲜海产品等价值较高的商品及家电修理实行"信誉卡"制,经营者在售出商品或完成服务的同时,要给消费者填写"信誉卡"(开发货票的可以发货票代"信誉卡"),消费者发现所购所修商品有问题,影响使用时,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换或免费修理。
  第八条 经营食品和饮食者要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做到衣帽整洁、统一。出售直接入口食品要用食品夹和符合卫生标准的专用容器、包装纸(袋)。
  第九条 出售商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法规。进入集市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所经营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做到价签统一。
  第十条 城市和乡镇天天交易的集市必须做到货上台、肉上案(架)。大中城市集市还必须做到禽进笼、鱼入池(盒)、净菜上市。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服从管理,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经营者按时照章交费纳税。

二、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及城市天天交易的较大型集市设立市场管理所;中、小型集市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市场管理组;农村集市要有管理机构,配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组织,按行业或摊位编组,制定行业公约,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市场管理所)建立健全所长、管理员、统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任务和包管理、包卫生、包秩序、包服务、包宣传等"三定五包"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集市管理人员的学习、会议、考勤制度和经营者的学习、会议制度及公共设施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 集市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着装,并佩戴编号标志;集市协管人员佩戴编号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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