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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场和经纪人与企业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市场名称的核准、登记,实行分级核准、登记管理。
  1.未经国务院批准,市场名称一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省工商局负责核准冠以"山东省"、"山东"、"齐鲁"等字样和市(不含)以上区域名称( 如"鲁南"、"鲁中"、"胶东"等字样)的市场名称;市、县工商局负责核准同级行政区划的市场名称。
  2.严格控制核准冠"山东"、"山东省"、"齐鲁"等字样的市场名称。除省属企业外,凡申请冠"山东"、"山东省"、"齐鲁"等字样的市场,应当具备一定规模,有较广的辐射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特色,并经当地登记机关审核同意。
  3.市场登记管理实行"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省属以上企业开办的市场,由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市以下所属企业开办的市场,由市以下工商局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
  二、关于经纪人与企业登记管理
  经营经纪业务的经纪、代理、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房地产中介、咨询等经纪公司,以及经营范围中含有中介、咨询、信息服务、经纪、代理、代办、受理委托等字样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后,方可办理企业(个体)登记注册。
  (一)设立经纪公司应当具备5名以上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从事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经纪业务的组织,应当具有4名以上持有相应项目《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其他经济组织经营经纪业务应当至少有1人取得《经纪资格证书》;
  (四)个体经纪人必须具有《经纪资格证书》。
   凡申请从事以上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凭《经纪资格预先核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 办理企业(个体)登记、变更和年检手续;凭《经纪组织(个人)年检核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二)办理企业(个体)年检手续。对持证人员数量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没有按期办理《经纪人资格证书》年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办理企业(个体)登记、变更、年检手续。
  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附件1:
经纪资格预先核准通知书
(存根)

       编号:

  单位名称
  拟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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