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场和经纪人与企业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鲁工商市字〔2001〕142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工商局《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
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规范市场、经纪人和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密切系统内部职能机构的协作关系,创造一个"内和外顺"的执法环境,实现管理职能到位,现就市场和经纪人与企业登记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场与企业登记管理
(一)市场开办单位在市场登记注册前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或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对申请开办市场的单位,其经营范围应核定为"开办市场"。过去已经登记开业的市场,市场开办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或经营范围中无"开办市场"项目的,应限期办理有关企业登记手续。今后对于市场开办单位只办理市场登记注册,而不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或增加"开办市场"经营范围的,一律按照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处理。
市场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除应提交《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手续 。
(二)市场年度检验除提交《商品交易市场年度检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市场开办单位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严格区分市场开办单位名称与市场名称。
1.市场名称不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过去已经将市场名称登记为企业名称的,要逐步按照规定进行规范,注销营业执照或改制为企业。
2.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市场名称原则上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市场类型和"市场"或"城"、"园"等依次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