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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鲁工商标字[1999]121号)


各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和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做好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工作。
  二、企业名称所有人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若商标注册人属于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可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若商标注册人属于本省行政区域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科 (处)投诉,或者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投诉。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科(处)会同企业登记管理等科(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会同企业登记管理等处室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
  三、商标注册人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若企业名称所有人属于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可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若企业名称所有人属于本省行政区域以内,可按企业所有制结构的不同,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应科(处)投诉,或者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处室投诉。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应科 (处)会同商标管理科(处)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处室。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处室会同商标管理处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执行和办理,并同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四、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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