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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工商合字〔2001〕40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暂行办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守法意识
  各地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暂行办法》,掌握精神实质,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搞好社会宣传,积极组织所辖拍卖企业学好《暂行办法》,提高守法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结合贯彻《暂行办法》,清理整顿拍卖主体
  近几年来,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努力下,拍卖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企业无证拍卖;有的企业注册登记后一直没有开展拍卖活动;有的企业不按规定从事拍卖活动,等等。这些都严重扰乱了拍卖市场秩序。为此,各地在贯彻执行《暂行办法》时,要结合企业年检,对现有拍卖企业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内容是:企业是否具有《拍卖经营资格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开展了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前,是否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各市要将清理整顿的情况及拍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4月底前报省局合同管理处。
  三、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拍卖市场交易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交易秩序。对未经核准登记设立的拍卖企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拍卖活动、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企业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以及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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