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九条和《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九条规定了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的文件,登记机关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材料。
七、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和投资人居所的区分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企业住所和投资人居所都必须在设立申请书中载明,企业住所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所在的县(市、区)、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投资人居所是指投资人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异地投资者,还包括暂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因此,在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时,应注意区分企业住所与投资人居所,避免混淆。
八、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但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大小未作规定。由于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无法进行统一的规定,但生产经营规模要和经营范围大致适应。如:制造业应当有生产车间等;餐饮业应当有加工房间、营业用房等;交通运输、仓储业应当有储存场所等等,设立登记时应注意掌握。
九、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主要是指一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应具备的条件,如从业人员的技术条件、资格条件,资质条件、设施条件、场地条件等。
十、私营企业(含公司)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