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九条规定,申请没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考虑到工商所是县(市)工商局和分局的派出机构,所以,可由工商所负责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初审和实地察验工作,经初审和察验合格者,报县(市、区)工商局核准登记。工商所不得直接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国家工商局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参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工商局要按照以上规定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五、个人独资企业冠市、地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核准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国家工商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
五条规定,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根据以上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冠市、地以上行政区划的,由所冠行政区划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进行登记,但在工作中须从严掌握,其中,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参照鲁工商个字〔1995〕187号文件执行。
六、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文件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