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鲁工商个字〔2000〕51号)
各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全省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其中的"市",根据国家工商局《
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县级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册是县(市)工商局和大中城市分局。开发区分局、风景区分局等分局,可由市、地工商局授权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二、市、地工商局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参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省局确定,市、地工商局负责本市、地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指导县(市、区)工商局做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发照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商所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