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保证书;
凡不能出具有效婚育证明、暂住证和计划生育保证书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无效婚育证明的认定
1.未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的;
2.婚育证明上没有照片或照片与本人不相符的;
3.发证机关没有盖章或所盖公章与发证机关不相符的;
4.有效期终止的;
5.私自涂改的。
第八条 查验婚育证明合格的,在证明"查验记录"栏内签章,并将婚育证明或其复印件存档备查,对查验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其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提供无效婚育证明的,一经查实,批评教育,待提供有效证件后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发现所提供虚假或无效婚育证明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计划生育保证书》须经已婚育龄人员签字,对于从业人员较多的企业也可采取由私营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所属企业已婚育龄人员做出遵守计划生育的保证,并写明"我单位全体已婚育龄人员保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规定,如有违反,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接受处罚"的字样。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招用流动人口,必须检验婚育证明,并把遵守计划生育规定作为招聘、录用的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把遵守计划生育规定作为合同的内容,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所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个体私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因疏于管理出现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评先选优时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