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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体私营经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个体私营经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鲁工商个字〔1999〕43号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个体私营经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省直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私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合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个体私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指导本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做好上述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个体科(处)长、股长,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秘书长任成员的个体私营流动人门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助做好辖区内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办公室设在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科、股)或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营业执照)时,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其它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2.协助做好个体私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及时报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属地管理单位处理。
  第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营业执照)时,必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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