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08年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及驻京各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社团组织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标准化领域的科技进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于2008年1月2日开始受理2008年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的申请。为提高申报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资格
1.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含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在京单位),均可向本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2.申报单位必须是标准的主要编制单位。如果专利技术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采用,专利技术的持有者不是标准的参编单位的,也可以独立申报。
二、申报项目条件
1. 申报项目是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备案的国家标准项目、行业标准项目、地方标准项目,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包括ISO、IEC、ITU及其他认可的国际组织)采纳且已经批准发布为国际标准的项目。
2. 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规定范围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具体内容请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的“标准制修订补助”栏目查询);
3. 符合《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三、四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内容请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的“标准制修订补助”栏目查询)。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电子版请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的“标准制修订补助”栏目下载);(*)
2.标准正式文本(非报批稿);(*)
3.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标准发布公告原件或复印件;(*)
6.标准备案公告原件或复印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供);(*)
7.标准审查会的专家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8.专家签字表决表复印件;(*)
9.标准查新报告(出据单位:省级以上标准查新机构,如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下属国家标准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等);(*)
10.专利证明复印件(涉及专利提供,验原件);
11.标准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证明(或说明)材料;
12.标准项目获得奖励的证书等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13.权威机构出具的标准实施以来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相关资料;
14.权威机构出具的推荐意见;
15.应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16.标准编制已经发生的经费票据复印件;
以上材料第1-9项为必须提交项,其他为建议提交项。
四、填报要求
1.请认真按照《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填报。
2.申请表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的名称与单位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并与标准发布稿的编制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变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