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监察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和其他情况等。具体验收项目可按照《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执行(见附录1)。
四、验收方法
(一)全面自查。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北京市电站锅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验收表》的要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自查,总结出本辖区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整治典型案例1-3件、典型违法案件查处1-3件,自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内容要求见附录2)。
(二)重点抽查。市局将根据各单位自查工作情况,组织重点抽查,抽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时间安排
(一)2008年2月29日前,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北京市电站锅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完成自查。
(二)2008年3月10日前,市局完成重点抽查,准备迎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验收抽查。
六、验收结论
(一)自查结论。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北京市电站锅炉管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验收表》规定的项目逐一进行自查,并得出完成、基本完成或未完成结论。7个100%的考核项目全部达到,以及其他不合格项目为2项以内的,为完成;7个100%的考核项目有2项以内达到95%以上,以及其他不合格项目为3-5项的,为基本完成;7个100%的考核项目有3项以上未达到95%以上的,以及其他不合格项目超过5项的,为未完成。
(二)抽查结论。市局根据抽查情况,对被抽查单位做出综合评价结论。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北京市电站锅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此次隐患排查整治验收工作,按要求做出具体工作安排。
(二)自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对于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使用单位整改,使验收工作达到总结经验,推进工作深入开展的目的。
请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北京市电站锅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08年2月29日前,将自查报告和《验收表》上报市局特设处。
附录1:
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