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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
(鲁工商个字〔1999〕18号)


各市、地、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通字〔1998〕85号《关干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省局决定,今年4月底前对全省按摩服务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各类按摩服务、美容美发、桑拿浴、洗头洗脚场所及附带此类经营项目的宾馆、饭店、度假村等场所。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严格审查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各类按摩服务场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治安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可受理并核发营业执照。取得营业资格的按摩服务场所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严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二)严格审查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按摩服务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须经公安,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对个人身份及执业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经营人员须经场所辖区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其合法身份,从业人员须持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外地务工人员须持暂住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上岗卫生培训和健康合格证书;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其中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从业人员还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三)严格规范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行为。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约束和指导下进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1.按摩服务场所必须保持一定的亮度,严禁设置可调灯光。
  2.按摩间需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门锁,不得设立封闭式套间。
  3.按摩服务场所的名称、标志、服务商标、广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规范的要求。严禁出现不良文化现象。按摩服务场所的名称和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保健"、"药浴"、"中医按摩"、"洗脚屋"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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