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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工商个字〔2000〕144号)


各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文件),对有关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作出了一些具体的政策性规定。根据文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做好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社会工程,是保证素质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方面,全社都应予以关心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管理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关心、支持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而且要作为认真履行职责,推进职能到位的重要方面,真正做到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上列入日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把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好、管理好。
  二、集中力量组织对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各地要于7月底前,对现有的娱乐场所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审查其设立条件是否达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中办发〔2000〕13号文"校园周围200米以内不得开办电子游艺厅"的规定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文化、公安等部门许可证和特行证以及安全、消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并限期补齐有关证件,到期不能补齐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校园周围200米以内开办的电子游艺厅,应责令其于7月31日前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把娱乐场所登记注册关。今后,要从严掌握对娱乐场所的设立审批,严格执行前置审批制度。凡申请开办娱乐场所的,必须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提交文化、公安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特行证,凡不能提交有关证件以及违反中办发〔2000〕13号文件规定在校园周围200米内开办电子游艺厅的,一律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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