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理程序和期限:
1、受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办理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审报告及有关评审材料;
3、代理人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审核办理结果;
4、批准人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材料、决定许可内容;
5、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制作并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书;
6、受理人自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证书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十一、工作场所迁址:
(一)受理范围: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验室人员、设施、设备和管理体系等基本条件、检测能力以及法律地位均无本质变化,仅工作场所迁址,应自工作场所迁址后正式对外开展检测/校准业务之前申请办理变更。
(二)地址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原件;
2、工作场所迁址前、后实验室人员、设施设备、检测能力、管理体系等方面对照有无变化的书面说明(须加盖公章)1份;
3、其他提交的材料同首次申请要求。
(三)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种类、数量齐全,形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
(四)办理程序和期限:同首次申请。
十二、执行标准变更:
(一)受理范围: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资质认定所依据的标准仅年号/编号变更,标准所涉及的检测方法和有关内容无实质性变化,实验室检测能力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应办理执行标准变更;若标准的实质性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足以影响实验室现有的检测能力和限制范围的,应按扩项办理。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检测方法所依据标准的新、旧文本各1份;
3、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复印件各1份;
4、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三)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种类、数量齐全,形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
(四)办理程序和期限:同首次申请。
十三、证书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