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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实验室所在单位每年应对实验室人员组织开展生物安全培训,各项操作程序和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要求。
  第六条 拟申报的示范实验室设施条件应为
  一、建有标准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一般面积应达到20平米以上。
  二、实验室设计科学、布局合理,流程流畅。
  三、实验室所在单位有标准的教学示范场地和培训设施设备,能够开展现场教学。
  第七条 拟申报的示范实验室管理支撑条件应为:
  一、实验室所在单位应设有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和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和实验室人员职责明确,工作落实。
  二、制定有符合要求和切实可行的生物安全手册等管理体系文件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三、具有示范实验室建设和开展规范化的实验活动所必需的经费支持,经费来源稳定,财务管理规范。
  第八条 拟申报的示范实验室实验活动要求有:
  一、实验室应按要求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相应的生物危害评估,并形成有书面报告。
  一、实验室人员应能熟练按照标准操作程序使用各种实验仪器和设备设施。
  三、实验室应根据相关标准和实验工作的类型、操作生物因子的特性选择应用合适的消毒灭菌程序和方法,并开展效果监测。
  四、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废弃物处置工作程序,符合有关无害化要求。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由符合要求的二级实验室自主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申报书》一式十份,经所在单位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卫生厅。
  第十条 省卫生厅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论证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实验室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请申报单位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每年6月和11月最后一周集中接受申报受理。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示范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制订完善各类实验室规章制度,规范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三条 示范实验室应及时了解国内外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最新进展,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不断充实完善建设内容,确保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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