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09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各企业及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385号),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的规定。为做好2009年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范围
1、2009年度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2006年度注册登记已到期,须重新注册登记的质量专业资格人员。
二、注册登记的要求
1、2009年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填写《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
2、2006年度注册登记已到期的质量专业资格人员,2009年须重新进行注册登记的应填写《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或达不到规定学分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三、办理注册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像片页)。
2、《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或《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表格网上下载(www.bjtsb.gov.cn)。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4、近期小2寸照片。
5、2006年重新注册登记人员还须提供获得学分的证明或证据。参加本单位培训人员,需提供有姓名、学习内容、学时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证明资料。
6、2009年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人员提供成绩证明,从网上下载成绩单(www.bjpta.gov.cn)。
四、注册登记单位、地址及时间
1、受理注册登记的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宣传教育中心。
2、注册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4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