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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民办学校应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各民办学校每年应将当年的招生计划报所属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如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必须实事求是,符合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并经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发布。

  附: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对象照顾
  借读生
普通
  借读生
证明材料
1. 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或部队师级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
2. 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
3. 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市民政局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
4.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他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监护人户口簿
5.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的适龄子女 职称证书及厅(局)级以上证明、监护人暂住证
6.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人事局资格证、监护人暂住证
7.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台、侨胞适龄子女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县级市以上政府认可证明、本市监护人户口簿、本人暂住证、身份证或回乡证
8.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级以上外事办或外国专家局证明及《外国人居留证》
9. 本市"知青"的适龄子女(其中1名) 街道办事处证明、父或母户口簿
10. 环卫、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1名) 区、县级市以上环卫局或民政局证明、监护人暂住证
11. 蓝印户口适龄儿童 本市蓝印户口
12. 长期随父母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子女 (主要指父母均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从事一般行业的子女) 监护人暂住证、从业证、计生证、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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