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民办学校应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各民办学校每年应将当年的招生计划报所属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如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必须实事求是,符合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并经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发布。
附: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对象 | 照顾
借读生 | 普通
借读生 | 证明材料 |
1. 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 | | 厅(局)级或部队师级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 |
2. 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 √ | |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 |
3. 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 √ | | 市民政局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 |
4.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他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 | |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监护人户口簿 |
5.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的适龄子女 | √ | | 职称证书及厅(局)级以上证明、监护人暂住证 |
6.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 √ | | 市人事局资格证、监护人暂住证 |
7.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台、侨胞适龄子女 | √ | |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县级市以上政府认可证明、本市监护人户口簿、本人暂住证、身份证或回乡证 |
8.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 | | 市级以上外事办或外国专家局证明及《外国人居留证》 |
9. 本市"知青"的适龄子女(其中1名) | √ | | 街道办事处证明、父或母户口簿 |
10. 环卫、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1名) | √ | | 区、县级市以上环卫局或民政局证明、监护人暂住证 |
11. 蓝印户口适龄儿童 | √ | | 本市蓝印户口 |
12. 长期随父母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子女 (主要指父母均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从事一般行业的子女) | | √ | 监护人暂住证、从业证、计生证、户籍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