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
1.高中招生取消"直升生",职业类学校不再实行提前录取。
2.市招考办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和升学考试的成绩确定录取批次和各招生学校的进场顺序。
3.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和身体条件择优录取,并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4.各招生学校在完成招生任务后,可按招生计划的10%招收计划外择校生,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择校费。
5.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有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按原有关文件的规定招收体育尖子。
6.凡参加了升学考试而所填报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市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
7.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
(三)实行"降分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省、市政府和原省招生办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降分录取:
1.在初中阶段获"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考生降低10分投档录取。
2.革命烈士子女降低20分投档录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降低10分投档录取。
3.少数民族学生和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降低10分投档录取。
4.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华侨中学,若分数在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之上可投档录取。
5.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报考各类学校降低10分投档录取。
6.没有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经市招生办审批的普通借读生,只允许报考社会力量办学校以及各类职业类学校。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一) 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加强对招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市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市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招考办派员组成,主要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招考办负责。
2.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机构,负责招考的有关工作。
(二)大力宣传招生考试政策,做好学生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