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公办中小学不准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划定和调整各小学的招生地段,并从地域上对相对集中的中小学进行合理分组,严格控制班额,不得人为加大校际间在生源上的差距。
2.严格借读生的审批工作。《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规定:"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分为两类(详见附表):
第一类是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指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政策照顾入学,并到指定学校就读的学生。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第二类是普通借读生,指长期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主要指父母均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从事一般行业的子女),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学生。普通借读生要按规定缴交借读费。
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借读生的管理。对原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儿童,应鼓励其回原户籍所在地就读;原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应由该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市暂住证、从业证、计生证及户籍证明向接收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入学。
3.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并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
(一)深化"两考分离"改革的主要内容
1.初中毕业考试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升学考试由市统一命题、组织考试、评卷和公布成绩。
2.升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各科单独设卷。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原始分分别为150分;物理、化学、政治三科原始分分别为100分。
3.加大对考试内容和形式的改革力度。升学考试中,在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语文着重考查阅读能力和表达能力;数学着重考查运用数学知识分析和解决简单实际问题的能力;英语着重考查理解、运用语言的能力,并重视对听力的考查;物理、化学、政治着重考查结合具体问题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理解,以及运用这些概念和原理认识、分析和解决社会生活问题的能力。各科考试都设计部分开放性试题,鼓励学生表达个人的见解。
4.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由市统一内容和要求,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总评成绩由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成绩和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合并计算,其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成绩占30%,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占70%。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升入重点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