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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穗教[2002]8号 )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各类中等学校:
  现将《广州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二○○二年二月六日

2002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实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深化初中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两试分离"的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运行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2.小学的学位分配以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申请,并提交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以及该户籍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租住房屋的,凭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本人唯一居住地)申请入学。
  (二)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班学生(含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
  2.申请回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招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簿,以及该户籍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租住房屋的,凭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本人唯一居住地)提出申请。经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可按该地区小学毕业班学生的升学办法安排升学。
  3.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可招体育特长生,艺术传统项目学校可招管乐、民乐类特长生,市109中可招各类艺术特长生,其它学校不再招收特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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