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广州市高等学校第五届优秀教学成果的通知
(穗教高[2002]4号)
市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高等教育教学研究机构:
近几年来,我市各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这些成果促进了我市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为我市教育的改革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国务院《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规定,为鼓励我市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决定评选广州市高等学校第五届优秀教学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评奖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在教学理论、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这些成果要求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等特点。
二、我市各类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申请本届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本次市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市内首创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处于全市先进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四、项目成果形式一般为:方案、专著、论文、实验报告,这些成果应是在1997年12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内,已公开发表的。
五、市教育局成立广州市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组。各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广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公布。
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高教处负责。
六、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