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课题结题后,课题组应及时与课题管理办公室商定成果鉴定事宜,由课题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该课题的成果鉴定(评审),并组织和主持成果鉴定(评审)。
第三十七条 鉴定(评审)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通讯评议。鉴定(评审)组专家由课题管理办公室确定,一般由5-9人组成。
第三十八条 课题组应向成果鉴定专家提供课题申请书、科研项目合同书、立项通知、开题报告、结题报告、应用报告、成果主件、附件及有关材料。鉴定专家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成果进行全面评议与鉴定,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由组长填写《教育科研成果鉴定(评审)意见》。
第三十九条 鉴定(评审)完成后,课题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果书面通知课题组长及所在单位。
第四十条 课题组长应将完整的成果材料2份、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研究经费决算一并送交课题管理办公室验收存档。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如对广州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课题管理办公室、课题组长所在单位及课题组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以宣传推广。
第四十二条 对促进广州市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重要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课题管理办公室和课题组长所在单位将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十三条 对优秀的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课题组长及所在单位和课题管理办公室可与有关出版部门联系,推荐出版。
第四十四条 凡受资助的广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经鉴定(评审)验收合格的,公开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标明)课题级别和接受何种资助。
第十章 本办法的修改与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广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