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从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专项经费中列支,由课题管理办公室一次核定每一课题的具体资助金额,分年度拨付课题组长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指科研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国内调研,小型会议,学术交流,科技劳务以及为进行科研试验必须雇请的临时工工资等费用。不得用于采购大型通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音响录像设备、计算机等。
2.图书资料费。指项目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及复印等的费用。
3.实验、材料费。
4.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组应本着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经费由课题组长掌握使用。每年年底须将本年度经费开支情况书面报告课题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由课题组长负责,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如有节余,可留作下年度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年终时须根据开支情况绘制会计报表。课题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帐目,编制决算表,报课题管理办公室核销。经费代管单位每年可提取拨款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但每个课题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报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的课题,将缓拨或停拨下年度经费。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课题管理办公室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对经费使用混乱、严重违犯财务制度、贪污挪用者,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将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承担新课题的申请。触犯法律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局确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后,课题负责人须在一个月内与广州市教育局签定承担项目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留课题管理办公室,一份交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一份由课题负责人保存。逾期不按规定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该课题,不再下达立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