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关于申报广州市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的通知

  5.未完成已承担的市教育局科研课题任务,或项目完成后未按要求做好结题工作以及未能履行项目合同条款的,不得承担新的研究课题。

  6.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十二条 每个课题只能确定一名课题负责人(组长)。如课题负责人年龄较大(男超过55岁,女超过50岁),须设第二负责人(副组长)。如课题组成员较多或有其他原因需协助负责人主持研究工作的,也可设第二负责人。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人须在做好前期研究准备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一式6份(1份原件,5份复印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人员素质与水平能否保证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等进行审查、筛选,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五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书按要求报课题办公室。迟于规定截止日期提出申请的,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六条 课题管理办公室对课题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 不按规定打印填报的。

  3. 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第十七条 申请课题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学科专家评议。学科专家主要从广州市教育科学专家库中抽取。学科专家评议结果提交课题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规划课题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专家评议意见、按照课题立项要求和评审程序。评出拟立项的各类课题。报广州市教育局审批立项。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审议自己的申请或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应该回避。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研究项目审批立项后,由市教育局下达各单位,并给予资助经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