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供热应急办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故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指挥部备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立即上报指挥部。所有事故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
(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供热突发事故信息发布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市供热应急办负责拟定信息发布的方案,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用适当方式,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并组织进行相关新闻报道。
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市供热应急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报道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建立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和供热单位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7.2 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热单位组建供热突发事故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市供热应急办组建全市供热突发事故抢修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设施、设备、物资器材。在供热突发事故抢修抢险时,市应急指挥部有权调动各供热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和物资器材。
7.3 储备供热应急物资
(1)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市财政要及时安排供热应急资金。
(2)应急供热用煤采取供煤企业合同储备、供热企业正常储备和政府适当储备的方式解决。
(3)应急运煤、运水车辆等设施设备和应急队伍建设,要与各专业应急保障机制互相衔接、互为补充,应急时统一调配使用。
7.4 应急救助保障
市政府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7.5 通信联络保障
供热事故蓝色预警期内,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全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7.6 紧急接管保障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或放弃向热用户供热,经协调无效,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