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粤民保[2006]6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 2005 〕 121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做好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05 〕 51 号)和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 2003 〕 158 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力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已经被确定为示范单位的县(市、区),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示范工作,探索建立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制度。
二、加大投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足额到位。 各地要按照粤府办〔 2005 〕 51 号文已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抓好医疗救助资金的落实。财政部门要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 14% 的比例增加预算,并转入低保专户中的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管理;民政部门除按规定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 20% 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外,要积极发动社会募捐筹集医疗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