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实行查账征收兼营棋牌室的纳税人,未在账务上单独反映棋牌室经营收入的,主管地税机关将依法从高计征。
第十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兼营棋牌室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单独核定其棋牌室的经营收入和税额。
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个体经营棋牌室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棋牌室的经营规模、经营地段、经营水平等实际情况,运用合理参数、参数值和系数,确定其经营收入,通过参数定税系统核定税款。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开展典型调查,准确掌握棋牌室行业经营情况,及时维护参数定税系统的参数、系数指标。
第十三条 对未达起征点的营业性棋牌室,在核定其应税所得时,要充分考虑其成本、费用因素,无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营业性棋牌室,可采取批量扣税、税库银批扣、上门申报等多元化申报征收方式,切实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下岗职工再就业、残疾人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经审核符合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和纳税辅导,督促其健全财务;积极引导和帮助纳税人采用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在征期前、征期内提醒、辅导、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第四章 有关税(费)政策
第十七条 对棋牌室经营性收入按照“服务业-其他”税目计征营业税,适用税率5%。
第十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经营棋牌室的经营性所得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3%。
第十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地方税(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