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艾滋病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卫〔2006〕32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公安(分)局,市劳教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艾滋病监测哨点单位: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艾滋病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2006〕130号)文件(以下简称省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所有强制戒毒所均要按照省方案中I类哨点的要求收集行为学信息。
二、被监管人员的血液采集工作由各哨点自行负责;HIV抗体初筛检测原则上由所在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所在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建立HIV抗体初筛实验室的,由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承担检测任务。
三、HIV抗体确认试验及其阳性者的CD4细胞检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四、已配备疫情报告专用电脑的哨点,要实行艾滋病疫情网络报告。各哨点切实做好每一例阳性病例的疫情报告、结果告知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哨点所在地疾控中心要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