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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穗卫〔2006〕31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有关单位,市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粤卫〔2006〕1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成立广州市脊髓灰质炎病毒实验室封存工作办公室(名单附后),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上报广州市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相关医学实验室登记清册工作。
  二、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填写《生物医学实验登记表(通用)》,并于7月7日前将有关报表上报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广州市脊髓灰质炎病毒实验室封存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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