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转发省卫生厅等五厅局关于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穗卫〔2006〕28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财政局、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物价局:
现将省卫生厅等五厅局《关于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粤卫〔2006〕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经费,保障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
《
传染病防治法》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分别作出“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和“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
《条例》中“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安排好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费、一次性注射器费、预防接种服务费、冷链系统建设运转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等,确保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全市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的儿童计划免疫、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所需的疫苗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并由市卫生部门统一购买下发各区(县级市)。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的应急接种疫苗费、预防接种服务费、冷链系统建设运转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等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安排。市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适当补助冷链设备费,并对从化市、增城市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按每针次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调查测算,我市平均每针次预防接种服务费(含通知、登记、入册、注射、观察等)约为4元,脊髓灰质炎疫苗喂食服务费约为3元。